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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本规范不适用于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

1.0.3 本规范中实施污染控制的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氡(Rn-222),化学污染物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1.0.4 民用建筑工程按不同的室内环境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办公楼、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工程;
  2. 类民用建筑工程: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公共建筑。


   1.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遵守国家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六、竣工验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的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含量检测报告;
  2.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 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4.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注: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6.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的氡的检测,所选用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置信度95%),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10 Bq/m3。

   6.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2000的规定。

   6.0.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也可采用现场检测方法,所使用的仪器在0—0.60mg/m3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5%。

   6.0.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GB/T11737-89的规定。

   6.0.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可采用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18204.25-2000或国家标准《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14669- 93进行测定。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靛酚蓝分光光度法》GB/T18204.25-2000的测定结果为准。

   6.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6.0.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测试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 房间面积<50m2时,设1个检测点;
  2. 当房间面积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
  3. 房间面积>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

  6.0.14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6.0.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后进行。

   6.0.1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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